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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betvlctor国际官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2022年09月12日 18:1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加强和完善学院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防控决策风险,依据《西安工程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由学院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包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工作、师德建设等重大事项;

4. 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5. 学院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等;

6.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绩效分配、福利待遇、各类考核、评先推优及人员的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学生入党、推优和推免、奖学金评定、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 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9. 学院稳定安全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10. 学院固定资产、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1. 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教学资源的配置与调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 人才引进、师资补充等重要人事工作;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14. 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1.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推荐;

2.校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及校级党代会代表、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候选人的的推荐;

3.学院院长助理、系(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4.学院教授委员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其他重要干部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 学院学科平台建设项目和教学实验室的立项;

2.学院基本建设(改造)项目的安排、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4.其它重要项目安排和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学科经费和教学实验平台经费的预算申报;

2. 学院公用经费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3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3.未列入学院公用经费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1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1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4. 其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选拔任免系(中心)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岗位人选,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广泛征求拟选拔人员所在单位教职工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学院教职工大会、学生代表会议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应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咨询的重大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教授委员会审议、咨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议题应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学院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院系(中心)、办公室,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学院有关决策会议。

第十一条 学院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党组织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共同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院务公开。

第十六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领导班子各成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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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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